为加强公司本科交换生的成绩管理,规范交换生获得的课程成绩认定及转换,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交换生及管理
本办法中的本科交换生,指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换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获取对方院校学位的本科员工。交换生的选拔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交换生在对方院校培养期间,按保留学籍处理,并与其实际学习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跨校联合培养结束后,员工须按期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时返校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期返校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交换生返校后其学籍不变。
凡未经公司统一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交换生在外校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一律以该校提供的成绩为准,无需转换为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录入公司教务管理系统中;
2、如需用交换期间的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分或参与评优,成绩按如下方式换算:对方学校采用百分制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认定;对方学校采用其他形式并提供转换成百分制标准的,按该校提供的成绩转换标准执行;对方学校按A+、A、A-、B+、B、B-、C+、C、C-、D+、D、D-、F+、F记录成绩的,按如下方式转换:
A+:100 | B+:88 | C+:78 | D+:68 | F+:55 |
A: 95 | B: 85 | C: 75 | D: 65 | F:45 |
A-:90 | B-:80 | C-:70 | D-: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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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对方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供公司参考,若不能提供时,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确定;
3、交换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合格的课程原则上应参加培养学校的补考或重修至成绩合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养学校的补考或重修的,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公司程序参加公司相同(或相近)课程的重修;
4、交换生在公司学习期间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参加公司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至成绩合格;
5、交换生毕业时根据公司和外校的学习成绩进行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员工在公司及外校的成绩单将一并存至个人档案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三、学分转换的操作程序
1.员工经审核批准赴对方院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对方院校交流期间的课程设置,并对照公司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提交书面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经理批准并备案;
2.员工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将对方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须经对方院校盖章)两份交至教务处存档,复印件(正反两面)两份交至员工所属学院,并由学院派专人指导员工按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课程或继续完成学业;
3、如需用交换期间的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分或参与评优,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由员工所属学院操作。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学院、员工本人等共同协商解决。